新聞報導的用詞準確性

英國警方 22 日在地鐵站擊斃一名疑似恐怖分子的男子,但 18 小時之後卻發現這名男子其實和倫敦爆炸案調查無關。24 日的聯合新聞網,有一則關於這則新聞的後續報導,標題是「誤殺無辜,開槍警察可能起訴」。

這則標題讓我讀起來特別不舒服之處,在於「起訴」一詞的使用方式。

「起訴」為動詞,可接主詞和受詞。例如,「刺狗引發群架,北檢起訴六名男子」中,「北檢」就是主詞,「六名男子」就是受詞。主詞在前,受詞在後。

在實際的使用上,主詞通常被省略。因為在大部分的情況下,使用這個詞所要傳達的訊息中,關鍵的部分通常是被起訴者。例如,「劣等茶混充高山茶,雲林茶商被起訴」中,「雲林茶商」就是被起訴者。句子中使用了「被」,讓我們知道「雲林茶商」一詞雖在「起訴」前出現,但其實是受詞。

「誤殺無辜,開槍警察可能起訴」這則標題中,「開槍警察」在「起訴」一詞之前出現,但中間沒有「被」。照句法與字面意義解讀,「開槍警察」是主詞,是起訴者。當然,根據「誤殺無辜」的語境,我們會推論「開槍警察是被起訴者」的可能性比「開槍警察是起訴者」高。

既然要表達的意義是「開槍警察可能被起訴」,為什麼不準確表達出來?使用不準確的表達方式「開槍警察可能起訴」,讓讀者必須根據語境及背景知識多作一些推論,才能還原標題撰寫者的本意,只是增加讀者的認知負擔,並突顯了作者用詞的不仔細與不準確。

如果這是一般人的非正式書寫,也還可以理解。但透過文字傳遞訊息的媒體,竟然也無法準確表達,就有些說不過去了。雖然我舉了聯合新聞網的一則標題作例子,但無法準確表達,其實是所有台灣媒體的通病。再舉幾個來自其他媒體的例子:

2005-07-02 台灣日報:「榮睿黃連城等八人起訴 」

2005-07-09 中時電子報:「CIA 洩密查兩年成績單:無人起訴卻有記者下獄」

2005-07-13 中央日報:「宏傳掏空案,翁兩傳父女起訴」

2005-07-22 中華日報:「前凱旋院長郭壽宏助理索賄起訴」

這不是專業知識的問題,也不是語言能力的問題,而是做事態度的問題。任何語言能力正常的人,包括撰寫這些標題的作者,心裡都有足夠的語言知識。他們一定可以區辨「小狗咬小貓」和「小狗被小貓咬」這兩個句子在意義上的不同。但在寫作時卻不夠用心,只希望讀者能夠「大概猜對作者要表達的意思」就好了,而不要求自己能夠「準確使用文字表達自己的想法」。

這樣的態度,不只有媒體從業人員有,而是各行各業都有。例如,從五年前的八掌溪事件中,我們也看到類似的現象

這樣「差不多」的台灣,真的很讓人傷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