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台灣的百貨公司、賣場、餐廳或任何公共場所,總是會有許多小孩到處亂跑,而且不斷發出尖銳的叫聲。起初,我總會忍不住在心裡想著:「虎姑婆呀,出來把這些小孩吃掉吧!」後來想想,這些孩子會這樣,不是他們的錯,而是父母的錯。虎姑婆應該吃掉他們的父母才對,雖然,呃,大人可能比較難吃。可惜的是,現代社會沒有虎姑婆。就算有,吃人不僅違反法律,也不衛生。
要合法且迅速地解決小孩在公共場所吵鬧的問題,如果要循法律途徑解決,或許可以剝奪這些父母的親權,把孩子安置於寄養家庭或機構。「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條規定,若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及少年疏於保護、照顧情節嚴重,法院可以宣告停止其親權或監護權之全部或一部,或另行選定或改定監護人。
小孩在公共場所吵鬧,如何能夠反映父母疏於保護、照顧?我觀察的經驗是,吵鬧小孩的父母通常有兩種典型的反應。
第一,視若無睹,置之不理。小孩把整家餐廳或賣場都吵翻了,父母親還是不聞不問,照樣吃飯購物,一點都不擔心孩子可能受傷;這是疏於保護。
第二,高聲斥責,施加體罰。小孩本來玩得很興奮或吵著要買什麼東西,父母未顧及孩子心理就直接高聲斥責「不要吵了」、「不可以買」,有些父母接著還會打小孩;這是疏於照顧。
你或許會說,就算這的確是「疏於保護、照顧」,也不算「情節嚴重」。不過,「兒童及少年福利法施行細則」對「兒童及少年福利法」第 48 條的「情節嚴重」並未提供任何定義與判斷標準。我們可以這樣想:小事都沒有能力做好的父母,如何有能力為孩子提供長期的保護與照顧?
小孩子有用不完的活力,總要發洩的。但台灣的孩子整天都活在受限制的空間,在教室、安親班、補習班有老師管,不能吵。在家裡、車上有父母管,不能吵。一旦到了比較開放的空間,很自然地就會想辦法爭取自由。你看養狗的人把狗帶到公園裡,那些狗多快樂呀。
每次看著那些在不該吵鬧的公共場所吵鬧的孩子及他們與父母間的互動,我總有個感覺:他們的父母一定很少帶他們到可以盡情嘻鬧的開放空間,例如公園或海邊。不為了任何特定目的,就是完全地自由放鬆。這些孩子平常沒有適當的發洩機會,才會一跟著父母親到了餐廳或賣場,就一發不可收捨,像惡魔一樣吵成末日降臨。
沒有「為孩子提供休閒活動」觀念的父母,就不可能有「試著了解孩子」的動機。他們把教養責任都推給了學校,自己從不教養孩子。他們只功利地、自私地希望孩子把書念好,進明星國、高中,上好大學。他們只想要孩子跟著自己走、照自己的期望走,而不想同理孩子。見微知著,他們沒有真正照顧與保護孩子的心靈。孩子的待遇連狗都不如,這難道不算是情節嚴重的精神虐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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