飲酒適量,有益健康

2 月 28 日的中國時報報導新浪部落姞米婆婆因為在個人部落格發表一篇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去函,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應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這天剛好是二二八,中時電子報副總編輯黃哲斌先生為這則新聞下了個很好的註腳:「馬市長,你是不是也要搞出另一個『官逼民反』」?

報導中,台北市財政局還表示,「文章中只要有酒名、圖片,就有違規的嫌疑,如果文章中還有『某牌酒很好喝,大家可以試試』之類的文字,即可視為有宣傳的意圖。」那麼……我先讓這篇文章符合前述定義,再繼續談下去。

下面是三瓶伏特加酒的照片前兩種都是我很愛喝的伏特加,大家可以試試。第三種是今天剛買的,我自己都還沒試過。我也很喜歡 Gray Goose,只是手邊沒照片。

Stolichnaya Vodka:

Stolichnaya VodkaStolichnaya Vodka Close-Up

Belvedere Vodka:

Belvedere VodkaBelvedere Vodak Close-Up

Yuri Dolgoruki Vodka:

Yuri Dolgoruki Vodka (Front)Yuri Dolgoruki Vodka (Back) Close-Up

Belvedere 的價位接近 Stolic 的兩倍,Gray Goose 甚至比 Belvedere 更貴。Yuri Dolgoruki 的價位介於 Stolic 和 Belvedere 之間,接近 Belvedere。我總覺得 Belvedere 或 Gray Goose 雖然好喝,但口感卻沒有好到 Stolic 的兩倍。所以,我比較常喝的,還是 Stolic。

Stolic 也是最常被我寫進文章的酒。在「房間」中,我說:「而將男人從另一個世界拉回來的,則是放在廚房窗台等著窗外寒風將它變冰的一瓶 Stolic;那瓶伏特加絕對不屬於剛剛去過的那個世界。」在「生日不快樂」中,我說:「生日當天除了打電話給媽媽,一切都和其他的三百六十四天一樣。頂多就是開一瓶前一天在本地超市所能買到的最好的烈酒(伏特加還可以買到 Stolic;威士忌頂多就是 12 年的 Chivas Regal 或 Johnnie Walker,不滿意也只能接受了)。」在「酒話」中,我說:「至於伏特加,我只喝 Stolic 或 Belvedere,其他像是 Absolute 或 Smirnoff 等廉價伏特加則是幾乎一口都喝不下去。」

姞米婆婆有沒有違法呢?我有沒有違法呢?「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部分內容如下:「本法第三十七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廣播、影片、幻燈片、報紙、雜誌、傳單、海報、招牌、牌坊、電腦、電話傳真、電子視訊、電子語音或其他方法,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

請嘗試回答以下問題:

  1. 「『利用』電視、廣播……」:請問,是「誰」利用?
  2. 「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請問,「其」是「誰」?

顯而易見,「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的條文本身就不清楚。如果從母法「菸酒管理法」來推論,兩個「誰」應該都是「菸酒業者」,也就是「菸酒管理法」第 5 條定義的三種菸酒業者:製造業者、進口業者、販賣業者。

就法論法,除非姞米婆婆是菸酒業者,否則在部落格「分享以特價買到的好酒,並註明酒的價錢,還附上美美的酒瓶照片」,都不算違法。

最後,讓我重覆一段「酒話」中的感想,作為對這則新聞的嚴肅回應。「常和人談酒、談咖啡,發現一般人總有這樣的刻板印象:酒喝多了叫做酗酒,咖啡喝多了叫做有氣質。其實,兩者都是生活的一部分,也都含有刺激中樞神經的成分。不幸的是,在台灣,喝酒往往讓人聯想到許多負面的事件,像是聲色場所、應酬拼酒、酒後鬧事等等。酒和咖啡一樣,本身是中性的,喝多喝少都不代表絕對的好或不好。重要的是你怎麼喝,你如何利用這些飲料來點綴自己的生活,改善自己的生活品質。」

姞米婆婆的文章,或是其他部落客的品酒文章,其實都是利用各種酒類來點綴生活、改善生活品質的良性示範。台北市政府不僅不應開罰,反而應該發給獎金,因為這些文章教育讀者如何適當地飲酒,比起酒商的廣告好太多了,也比報上那些酒後鬧事的新聞好太多了。有這麼多部落格文章讓更多的人們學會以「品酒」取代「拼酒」,不是很好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