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研究 不等於抄襲

近日有立委質疑數名學者出身的政務官「抄襲」學生論文,引發軒然大波。個人觀察這兩天的報導,認為立委指出的三例,都不是抄襲。

正式發表(指發表於學術期刊者)的學術研究的作者,不單指實際寫作之人。學術研究的作者指的是對於研究的理論、數據、及對結果的解釋負責任及有主要貢獻者;換言之,是共同研究者。

學位論文,尤其是碩士論文,「學習」的成分極大。學生藉由做論文的過程學習獨立研究的精神,從問題找尋、文獻回顧、理論思考、研究設計、數據收集、結果解釋乃至最後的寫作,指導教授都有相當的涉入與影響。因此,在正式發表時,學生與指導教授都是學位論文所完成的研究的作者。

但在正式發表前,研究者往往有需要對特定對象報告。不同的報告目的對於「作者」也有不同的定義。例如學位論文為學生對學校的報告,而學位論文一定只有單一作者。又如身為計劃主持人的指導教授對贊助單位提出報告,也可能只以主持人身分提報告。

這些特定目的的報告,實不應與正式發表的論文混為一談。如果學位論文完成後,學生或指導教授把論文投到學術期刊正式發表,卻未將對方列為共同作者,才有抄襲之嫌。立委指出的三例,皆不是正式發表,且就報告性質來看,實屬合宜,因此並不算是抄襲。

(原發表於 2000 年 6 月 14 日中國時報時論廣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