荒謬的台北市財政局新聞稿

最近,有網友在部落格發表的品酒文章,遭到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發函警告,指其涉嫌替酒品廣告、卻未加註警語,應修改文章,否則將處以十萬元的罰款。此事經媒體報導後,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於 3 月 1 日發布新聞稿回應。我原本以為財政局要為騷擾與恐嚇民眾的行為致歉,沒想到新聞稿只是重覆一些對法條的錯誤解讀。

新聞稿第三段說:「第 37 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其他警語……』」。菸酒管理法3237 條屬於第五章「菸酒標示及廣告促銷管理」,其中第 3235 條規範製造及進口業者,第 3637 條雖未明確註明規範的是「販賣業者」,但根據第 5 條對「菸酒業者」及第 8 條對「負責人」之定義,可以推知第 3637 條的適用對象為菸酒業者而非一般個人。

針對廣告的定義,新聞稿第三段援引菸酒管理法施行細則第 13 條,但未進一步解釋。我在「飲酒適量,有益健康」一文中已指出,第 13 條的條文本身就不清楚:「本法第 37 條所稱廣告,指利用電視……」這部分,並沒有說是「誰」利用;「可使不特定多數人知悉其宣傳內容之傳播」這部分,更沒有說是知悉「誰的」宣傳。回歸母法來推論,兩個「誰」應該都是「菸酒業者」。

如果以上分析仍無法幫你釐清菸酒管理法的適用對象,請閱讀以下未加註任何警語的網頁。然後問自己,該不該罰:

如果你的回答是「不該罰」,那麼部落客單純報告個人買酒與品酒經驗的文章,也不該罰。許多人在分析問題時,容易掉入別人或自己設定的特定參照架構中(如「是不是廣告」)而跳不出來。看完以上例子,應該可以幫助讀者跳到更高的層次來分析問題。

有沒有該罰的網站呢?有的,就是台灣菸酒公司的網站。在「商品情報」中,所有的網頁都沒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的警語,而是標示「酒後不開車,安全有保障」。只因為菸酒管理法第 37 條說的是「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既然可標「其他警語」,台灣菸酒公司就不標示這則其他業者都乖乖標示的「飲酒過量,有害健康」。這是鑽法律漏洞,這才該罰!

針對部落格上的品酒文章,新聞稿的第四段說:「若登載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就涉及網站販售情事,這是菸酒管理法不容許的。」這段話不僅表達不清,更是對菸酒管理法的錯誤解讀。

先說表達不清的部分。這個句子並未明確指出「登載者」是誰,也未明確指出「網站販售」的販售者是誰。「登載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交貨方式」及「網站販售」之間,並無原句中假定之「若……則」關聯。只有在登載者與販售者是同一人時,這個句子才說得通。再說對菸酒管理法錯誤解讀的部分。菸酒管理法管理菸酒業者,不是管理個人。菸酒業者在菸酒管理法第 5 條定義為下列三種:菸酒製造業者、菸酒進口業者與菸酒販賣業者。

修正表達不清與解釋錯誤的部分後,我重寫這個句子如下:「若菸酒業者於網站上登載之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付款方式、交貨方式等,就涉及網站販售情事,這是菸酒管理法不容許的。」

部落格上的言論,屬於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除非發表言論者是菸酒業者,否則即使內容有酒之品名、圖片、價格、連絡電話等,也沒有違反菸酒管理法。

最後要談的,是台北市政府財政局的責任。政府單位發函給沒有違法的平民百姓,以對法律條文的不當解釋,讓作者誤以為自己可能違法,這不僅侵犯作者受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更是對作者的騷擾,甚至可能符合刑法第 310 條「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之誹謗罪。不只如此,在讓作者誤以為自己可能違法的信中,還註明若不配合修改文章將被處罰,這更可能符合刑法第 346 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恐嚇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之恐嚇罪。